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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债务承担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97人
律师解析:
假如所涉及到的债务乃是在经营者变更之前即已产生的,那么转让者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反之,若是此笔债务是在经营者变更之后才逐渐产生的,那么就应当由承接者来承担这部分的债务。
在此,购买店铺之人、转让店铺之人为店面转让行为中的相对当事人,而原店主及其债权人则构成了另一组相对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两者属于彼此毫不相干的两类法律关系
然而,我们需要关注的一点是,在转让协议中是否存在代为清偿的相关规定,如若存在此类条款,那么购买店铺之人或转让店铺之人便有可能需承担起原店主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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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可以变更,但是有限制,只能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变更,不能直接变更为家庭以外的人员,只能将原执照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 更多>>
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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