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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7条内容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315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依法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辞呈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地,在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个自然日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请求,便可中止劳动合约关系。此等劳动合同类型繁多,主要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三种基本形态。劳动合同的订立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过双方签署有效,即在劳动合同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按照法律程序,每个劳动合同文件均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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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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