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实际上并非如此。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在此期限内若未作出释放决定,便将启动
逮捕或修改
强制措施程序,例如实施取保候审。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倘若收押对象被确定不会被逮捕,那么他(她)将会在第三十七日期满后自动获得自由;否则,
拘留时间自次日起计算为新的一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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