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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股东和高管有什么责任

时间:2024.10.06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064人
律师解析:
破产企业的股东和高管的责任有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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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企业的股东和高管的责任有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更多>>
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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