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
王振同,电话13162031514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专职刑辩律师; 法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在读; 只接受刑事案件委托,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 擅长财产犯罪、涉性犯罪、暴力犯罪辩护; 尤其擅长审前阶段为嫌疑人成功申请取保候审、不批捕及批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近三年部分成功案例: 1.王某某合同诈骗案(上海虹口),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取保候审,警方撤回起诉意见; 2.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上海静安),成功将重罪(组织卖淫罪)辩轻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3.程某妨害公务案(上海普陀),“由实刑辩缓刑”; 4.臧某某妨害公务案(浙江嘉兴),“由实刑辩缓刑”; 5.李某某盗窃案(上海闵行),不批捕,不起诉; 6.王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上海金山),不批捕,不起诉; 7.张某某敲诈勒索案(北京),不批捕后取保,终止侦查; 8.边某某诈骗案(上海徐汇、数额特别巨大),不批捕,终止侦查; 9.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上海浦东),取保候审,判缓; 10.刘某某挪用资金案(上海静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取保候审,判缓; 11.李某某绑架案(上海青浦),取保候审,终止侦查; 12.何某某诈骗案(上海宝山),取保候审,终止侦查; 13.朱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闵行),不批捕,终止侦查; 14.汤某某诈骗案(上海静安),数额巨大,罪轻辩护,判一缓一,等等。
立即咨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通过无罪辩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被告人的商业行为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或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素,那么进行无罪辩护是可行的。例如,如果能够证明经营活动是合法许可的,或者商品不在法律禁止销售的范围内,那么就可以尝试进行无罪辩护。
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是否合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自愿且诚实地陈述其所犯下的罪行后,对于检方对犯罪行为的指控予以确认,同时表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进而签署具结书以示同意的案件,将依据法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司法程序中,公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妥协。
签署认罪认罚文书后,无法再由律师进行无罪辩护。若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那么认罪认罚书将失去其原本存在的法律意义;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选择不对其按照认罪认罚书所约定的内容进行处理,而倾向于判决为不认罪的形式来定案。
签署认罪认罚相关协议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利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限制或剥夺被告人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仍然可以在法庭上发挥重要作用,为被告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解答,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主要目的在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并不影响其行使辩护权。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不存在新证据或法律错误的情况下,被告人坚持做无罪辩护,可能导致庭审程序拖延,影响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