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是必须要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可以办理。如果认为无必要的,可以不办理,法律并不强制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
1、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还贷部分支出及相......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咨询该律师《民法典》关于再婚夫妇离婚财产的分割与继承的规定再婚后夫妇之间关于财产的划分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如未能达成共识,则应提交给法院进行裁定,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优先考虑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定。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族土地承包经营中所拥有的各项权益,理当依据法律予以充分保障。
离婚时未分割财产,若再度缔结婚姻,财产是否成为共同所有关于恢复夫妻关系前的财产处理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这些财产并不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而所谓“夫妻共同财产”,乃是指在夫妻正式缔结婚姻并保持现有的婚姻状态过程中所累积的财产。
二婚夫妇在分配和继承财产时,需要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共有财产。在婚姻期间,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于婚后财产,需要双方协商分配,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平均分配。在继承时,如果有遗嘱,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优先权。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如果房屋产权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然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的裁决来确定。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没有再婚,那么该房屋就属于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再婚,那么该房屋是否属于重组家庭的共有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没有再婚,那么该房屋就属于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再婚,那么该房屋是否属于重组家庭的共有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决中是否明确规定了该房屋属于一方个人所有,或者该房屋是否是由一方个人出资购买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离婚后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2.如果一方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3.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协议、法院裁决书等。
二婚夫妻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需要先明确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婚前所得、医疗赔偿、残疾补助等;夫妻共同财产则包括婚内所得,如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离婚时,双方应先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判决时,法院会侧重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错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