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刑事拘留不一定会
判刑坐牢。刑事拘留并不是
刑事处罚,公安机关没有权利对
被拘留的
行为人进行定罪。只有经过审判的行为人。才能够被认定为
犯罪分子。对于
证据不足的案件,公安机关当然可以释放涉案的行为人。有权决定采用刑事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
拘留,人
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
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
强制措施。与
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
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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