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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12.1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88人
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正处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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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律师

甘肃达而成(平凉)律师事务所

张宁律师目前担任甘肃达而成(平凉)律师事务主任律师,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学士学位。业务范围:婚姻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在代理的诉讼案件中,能够为客户进行周密的诉讼策划,制作详尽的法律文书,以达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在非诉业务中,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处理方案,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目前现担任政府部门、国企、中小企业等多家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劳动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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