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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对其录制的文艺节目享有著作权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268人
律师解析:
电视台对其录制的文艺节目享有著作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可见电视台对自己组织录制的文艺节目享有着作权法上规定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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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红律师

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王卫红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工作认真、严谨、细心、高效,具有钻研精神,擅于代理民商事疑难案件。 律师执业八年来,成功代理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数百件,均取得良好效果,获得客户一致好评。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务、知识产权 欢迎垂询法律服务事宜,电话: 18062642425;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楼。 【代表案例】: Y某与X某离婚纠纷案为客户成功争取抚养权及相关财产权益(案号:【2021】鄂0106民初16254号); Z某等与武汉某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获赔偿款、成功收回房屋(案号:【2020】鄂0102民初253号); w某与武汉某调剂行返还原物纠纷案胜诉成功追回质押车辆(案号:【2019】鄂0106民初137153号); Z某与中国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等交通事故案代理一审、二审胜诉获赔偿款(案号:【2017】鄂01民终4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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