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在何种具体情境下得以行使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得依法行驶代位权,具体来说,即债务人因迟延或怠惰而未及时采取任何措施去行使自身的合法债权,从而致使债权人应得的到期债权无法得以实现。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债务人所享有的针对相对方的相关权利。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追诉期是根据罚金刑的轻重来确定的:被判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五年;被判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十年;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十五年;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追诉期为二十年。如果需要超过追诉期进行追诉,必须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行政许可可被撤销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决定;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给予不具备资质的申请人特殊待遇;决策机构超越职权范围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仍给予许可等。
代位权行使需满足五个条件:1)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2)债务人有对他方到期债权,非专属;3)债务人消极怠于行使对应权利;4)债权人债权可能无法实现;5)代位权范围限于对债务人的债权。撤销权行使需符合四类法定情况:1)重大误解;2)显失公允;3)欺诈(不损及国家利益);4)胁迫(同上)。
撤销权是债权人保护的关键制度,其行使主体应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偿赠予、放弃到期债权、放弃可能实现的债权、恶意延长履行期限、放弃担保物权、不合理转移或高价收回财产等行为导致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