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夏安连律师自2015年起进入律师行业工作,2016年通过司法考试后,至今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自工作以来承办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宗旨,积极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工作期间服务于多家顾问单位,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有较好把控,能全方位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根据、出具法律意见,有效减少公司诉讼风险。专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咨询该律师在涉及到寻衅滋事行为且受害人遭受轻度伤害并且已经获得了受害者的理解和原谅的案件中,根据赔偿金额的多寡、是否诚恳地道歉以及是否有真正的忏悔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案件责任方的基准量刑可以适当予以减少,减幅为基准量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如若此类罪犯所犯之罪性质较为轻微,甚至有可能在基准量刑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即减少幅度达到基准量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甚至有可能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对面寻衅滋事,然后我把寻衅滋事者打成轻伤,是有权主张正当防卫,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正当防卫成立的话,行为人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以下是关于对面寻衅滋事我把他打成轻伤怎么判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