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飞律师事务所
吕维维,专职律师,高级工程师、建造师,政府评标专家、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产业园区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曾在大型建筑公司和全国知名上市公司工作,擅长公司法律顾问工作。长期专注于房地产和建设工程纠纷、经济纠纷、劳动仲裁、文化娱乐等重大民商事诉讼领域及刑事辩护领域的研究,在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皆具有相当的执业心得及执业经验。本人执业以来,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倡导“法理精神和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社会公平正义至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的执业追求,在法学专业领域不断学习,深入研究,经手案件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及赢取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咨询该律师本文阐述了职务侵占犯罪之构成要件,其详细内容涵盖如下四大要点:1.作为犯罪行为实施者的主体应当为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单位中的职员,既具备特定义务与职责的特定职业人士。2.行为人须借助于自身在工作中所具备的职务权限,即通过对单位财产的管理、经手以及保管等职权进行滥用。3.行为人需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盗窃、侵吞、诈骗或者采取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手段。
在法律领域中,非公有制经济中的职务侵占犯罪又被称为职务侵占罪,它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作为行为主体,行为者必须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内担任特定职务的员工,而不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者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和动机;再次,在客观方面,行为者需要通过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最后,在行为方式上,行为者可能采取侵吞、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单位财产。
职务侵占罪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职员,凭借其在职位上的特殊优势,将本应归属单位所有的财产悖然据为己有的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职务侵占罪构成表见代理现象的探讨,主要限定于行为者在企业组织中的职权优势被滥用,使得外界人士对于其在处理商业往来中,有权代表企业发表意见这一点深信不疑。当表见代理现象出现时,第三方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去相信行为者具备代理权,即便实际上该行为者并未获得授权,但法律仍然会对善意的第三方当事人的权益给予保护。
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实体组织内部专门机构中的人员,通过非法手段将自身所在部门或者机构的财物据为已有,并且其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值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