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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后解毒的是否属于犯罪既遂?

时间:2025.05.1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43人
律师解析:
第一类是:投毒后,受害人已经中毒,造成了行为人希望的危害结果,构成既遂。若没有达到希望的危害结果,则可能构成实行终了的未遂。
第二类是:投毒后,在还未造成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结果时,行为人看到受害人难受,心生同情,或者是其他情形,而救助受害人并且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则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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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维维律师

河北廊飞律师事务所

吕维维,专职律师,高级工程师、建造师,政府评标专家、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产业园区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曾在大型建筑公司和全国知名上市公司工作,擅长公司法律顾问工作。长期专注于房地产和建设工程纠纷、经济纠纷、劳动仲裁、文化娱乐等重大民商事诉讼领域及刑事辩护领域的研究,在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皆具有相当的执业心得及执业经验。本人执业以来,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倡导“法理精神和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社会公平正义至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的执业追求,在法学专业领域不断学习,深入研究,经手案件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及赢取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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