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刘妍俏律师,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多年,熟悉各类公文、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房产、婚姻家事、刑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以及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刑案件;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秉着“先做人再办案,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的理念,处理了数百件的案子内容,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咨询该律师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其应视为一方当事人之个人资产。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存在以夫妻共同收入进行还贷的情形,则共同偿还的款项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可依法予以分割处置。实践中,婚姻登记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购买合同,并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以及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汽车的归属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不可一概而论。具体而言,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婚后购置的汽车通常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若此辆汽车系以婚后共同积累的财富购得,无论其最终落户在何人名下,均属于夫妻共有的资产。在此种情况下,建议当事人务必妥善保存用以支撑该车辆系由夫妻共有时体现的相关证据;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婚后购置的车辆可能设有书面协议将其界定为单独持有者。
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倘若有任何一方家长为其子女购置了车辆且并不明确表示仅向个别一方之子或女作出赠予,则该套车辆便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物。具体来说,假如某位家长亲自为自己的亲子购买车辆并希望这辆车能够同时满足整个家庭的需求,那么在法律层面,此类行为便会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权益。
当婚后购买房产且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项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各自的子女名下时,通常情况被视为父母对于子女的无偿赠予,因此,此种情形下的房地产应当被判定为私人所有;然而,如果是在婚姻续存期间,由夫妻中的其中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归还义务的,那么这些用于偿还贷款的部分资金应当被视作夫妻共有资产。
婚后以按揭方式购置的房屋,通常被认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和其他生产、经营性收益等,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也往往来自于这些共同财产。此外,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还款责任也是很常见的情况。不过,如果夫妻双方事先就该房产的归属问题达成了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该房产仅归某一方所有,那么这种情况就需要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