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立即咨询个人债务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多方面需要审慎对待的问题,如债务的确切性质如何证实,债务者是否具备承担该项债务的经济实力,以及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务者,你可能被要求提交包括财务收支记录在内的多种形式的证据,例如交易凭据等等以证明自身的还款能力。假如借款合同时约定了详细的还款方式与具体的还款期限,那么债务者就应当依照这份合约上的条款严格执行。
关于职务侵占行为,如若检察院予以批准逮捕并非意味着必然的量刑结果出现。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即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一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严厉惩罚。
个体工商户变更之后,原债务由谁承担倘若该笔债务在营运商变更加入之前已经存在,那么应当由先前的出让方来负担起连带责任;而若是在营运商发生变动之后才产生的债务,则应当由新的接受者来承担这个债务。对于购买店铺的买家来说,与出让店铺的卖家以及原先的店主形成了两对相互独立的转让关系;同样地,原来的店主及其债权人也构成了相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者属于完全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
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后,遗留的债务承担问题往往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而定。若存在相关协议,可依约履行;如无书面协议,则转让之前的债务主要须由原先的经营人承担,而转让之后的债务则应由新的经营者负责担责。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如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不需要夫妻共同负担,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但是,如果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就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