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和解。发生
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2、调解。已确定为
医疗过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过错争议双方
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
医疗过错赔偿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
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
诉讼。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或者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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