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立即咨询依据法律规定,只要涉及网络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就会被判定为刑事犯罪。具体来看,三千元到一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到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五十万元及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在审判时,会综合考虑诈骗手段、对受害人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来全面评估并确定判罪量刑的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当敲诈勒索所涉及的公私财物价值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之间或更高时,司法机构才有权对案件进行正式立案调查。若价值达到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甚至是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等不同程度,则根据实际情况应相应地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这三个法定量刑标准。
网络诈骗涉案金额为1000元是否构成刑事立案若受侵害之人在网络空间遭受了高达1000元的诈骗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此类情况暂时无法立案处理。这是由于我们国家刑法明确要求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在3000元到一万元之间的,方可予以立案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尽管如此,警方仍会积极协助受害者展开深入调查工作。
网络敲诈勒索行为的立案时长界定关于敲诈勒索案件,无论何时报案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年内行使法律效力。根据本国司法制度规定,法定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经历过整整十五个春秋之后将不在被追诉。鉴于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而其诉讼时效也相应地设定为十五年。
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准则如何精准确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要求,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需至少满足的数值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且一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