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立即咨询对于团体诈骗案中的从犯判决而言,若该犯罪涉及到的金额规模较大,依照法律规定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相应的惩罚,同时还可能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在上述刑法处罚之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从犯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所谓的“诈骗罪”,则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从而获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在群体欺诈案件中,从犯的定罪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情节、所起作用、是否自首立功等。一般来说,从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处理程序方面,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嫌疑人配合,可能会加速审理过程。然而,结案时间往往受到案件复杂程度和证据收集情况的影响,难以准确预测。
团伙诈骗案件中,主犯的量刑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的问题。主要包括他们在犯罪中的核心作用、罪责的严重程度等。在定罪时,需要考虑罪行的真实性、性质的恶劣程度、情节的轻重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如果主犯是组织者或策划者,并且他们的作用非常显著,导致诈骗金额大幅增加,或者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将受到更严厉的刑罚。
在审理团伙诈骗案件时,需要深入研究被告在犯罪中的角色和影响。如果被告的行为是独立的,没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协同行动,并且收益由个人享有,或者手法独特、目标与团伙不同,那么可能会被视为单独犯罪。根据《刑法》,共同犯罪需要有共谋,但过失行为不被视为共同犯罪,但每个被告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团伙诈骗案中,对于从犯的判罚,会综合考虑全案的诈骗金额、他们在团伙中的角色作用和地位,以及他们的悔过表现等因素。一般来说,从犯的判罚会依据主犯的标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诈骗金额通常是按照团伙共同犯罪所得的总额来计算的,这样可以全面评估案件的情况,确保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