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在刑法领域中,敲诈勒索罪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使用非法手段来威胁或者强制他人交付财务,并且这类行为往往牵涉到第三方进行恐吓以达到不法获利的目的。然而,感情纠葛却属于民事范畴,通常涉及的是恋爱双方在情感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矛盾冲突,例如分手所需支付的费用、孩子抚养权等问题。在此类纷争中,并不存在非法胁迫性质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间之根本关键区别主要在于其各自所采取的具体行为方式以及针对财物的即时控制形式。敲诈勒索犯罪形式常常是采用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以期望受害人自行决定主动交出财产;而抢劫罪的作案手法则往往是采取暴力、威胁甚至是突如其来的强夺,直接在现场占有现金财宝等贵重物品。因此,敲诈勒索更加强调的是心理上的强制力,而抢劫则更加注重物理上的强制力以及即时性的实现。
敲诈勒索罪乃为一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径,其通常包含以各种形式的威胁或恐吓手段对他人物品进行强制性攫取。与此相反,拍卖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商业行为,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出售商品,遵循公正、公开且透明的运作准则。因此,能否明确区分这两种行为主要取决于它们各自的性质、动机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招摇撞骗罪的主要内涵为欺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侵害的客体乃国家政府部门的权威与正规的行政管理运作体系;而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施加威胁或者恐吓手段,非法强制性取得他人的财产权益及人身安全保障。二者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犯罪行为方式以及最终目的。招摇撞骗型犯罪着重在冒充特定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相比之下,敲诈勒索罪所涉及的则是对他人透过威胁以便实现财物的攫取。
在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中未分得任何财物的情况下,可视为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从而不予提起公诉或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