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时,原股东通常以
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债务负责。
若足额出资且无
抽逃出资等行为,无需额外担责。
2.若股东出资不实,未足额缴纳出资,需补足差额,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要与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4.
股东抽逃出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破产,欠下大量债务。债权人要求三位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小朱足额出资且无
违规行为,认为自己不应额外担责;小李出资不实,未按章程足额缴纳出资;小胡则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债权人要求小李和小胡对债务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等行为的股东,根据法律规定,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无需对公司债务额外承担责任。
2、小李出资不实,未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按照法律,他需要补足差额,并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小胡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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