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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认缴股权如何分割

时间:2025.10.29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358人
律师解析:
1.有限责任公司认缴股权分割
夫妻一方名义持有时,若双方协商转让给非股东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配偶可成股东;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购,夫妻分割转让所得;
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配偶成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认缴股权分割:
一般按协商或判决分割,要考虑认缴义务承担,通常按股权比例分担后续出资责任,防未出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股权。现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对于该认缴股权的分割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协商价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用转让款进行分割;小丽则希望成为该公司股东参与经营。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态度不一,部分同意转让给小丽,部分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股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名义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认缴股权的离婚分割中,若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非股东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本案中若同意小丽成为股东的股东过半数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小丽可成为公司股东。
2、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夫妻双方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视为其同意转让,非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若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认缴股权,一般可直接按夫妻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同时需按股权比例分担后续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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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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