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编制分配方案:
明确可分配财产范围、债权清偿顺序等。
2.按顺序清偿:
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还职工债权、
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
破产债权。
若财产不够同一顺序清偿,按比例分配。
3.方案审批:
管理人拟订方案,经
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法院裁定认可。
4.实施分配:
用货币、实物或债权分配等方式,让
债权人公平受偿,终结
破产程序。
案情回顾:小许公司因
经营不善破产,管理人小朱负责
破产财产分配。小朱编制分配方案时,小胡等普通债权人认为方案中确定的可供分配财产范围有误,且对债权清偿顺序也存在异议。同时,职工代表小丽指出应优先保障职工债权。各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部分债权人仍不认可。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编制分配方案需确定可供分配的财产范围、债权清偿顺序等内容。小朱编制方案引发争议,应重新审查方案确保内容准确合法。
2、破产财产清偿按法定顺序进行,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是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要求,按比例分配。本案中应严格遵循此顺序保障各方权益。
3、管理人拟订方案后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法院裁定认可。小朱应积极协调各方意见,使方案合理合法,经法定程序后按方案分配财产,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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