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承诺未达成,合同便未成立。
若一方在磋商时违背诚信原则,受损方可要求其担责。
2.违背诚信的情形有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
虚假情况等。
受损方可要求过错方
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像缔约费用、丧失缔约机会的损失。
3.双方无过错只是未达成条款一致,各自承担损失,互不赔偿。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前期事务。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就某商品买卖进行磋商,小朱表示有购买意向,双方开始协商
合同条款。小李为促成交易,故意隐瞒该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的重要事实。然而,最终双方因价格问题未能达成合同承诺,合同未成立。小朱为此次缔约支出了一定的
交通费用等合理费用,得知商品质量问题后,小朱认为小李应赔偿其损失,而小李则认为合同未成立无需赔偿。
案情分析:1、本案中合同因未达成承诺而未成立。小李在磋商过程中故意隐瞒商品质量瑕疵这一重要事实,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2、小朱作为受损方,为缔约支出了合理费用,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小朱有权要求小李赔偿该部分损失。若小朱因与小李磋商而丧失与他人缔约的机会并造成损失,也可要求小李赔偿。若双方均无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则各自承担因合同未成立产生的损失,互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小李存在过错,不适用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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