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特征显著地体现在行为者如何依托职务之便,擅自将所归属的单位资金调配到自己或他人手中进行私人用途,达到一定数量后,在长达三个月以上仍未归还原单位,抑或是虽然尚未持续达三个月,然而已达到一定数额且用于谋求经济利益或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此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作为所有权主体的法人组织对其财产的支配权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权威性。
在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涵盖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两种情况。具体来说,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味着行为人原本有能力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充分警惕,最终导致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出现。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表明行为人已经意识到了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尽管如此,仍然抱有一定程度的自信心,认为自己可以通过某种行动来规避这个风险,而实际结果却是仍然引发了这类损害。
在集资诈骗中,犯罪人需具备主观故意,即明知违法仍要非法占有公众集资款,预谋将资金占为己有并逃避返还。他们常通过虚构项目或夸大回报来诱骗投资,实际上并无履行承诺的意愿,目的是侵吞资金。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触犯了法律。
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欺诈行为,即通过编造谎言、隐瞒真相等方式让投资方产生误解;第二,这种欺诈手段必须用于集资活动,也就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第三,所募集的资金数量必须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
危险驾驶罪主要针对犯罪主体明知故犯的行为,包括醉驾、超速追逐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主要情形包括醉酒驾车、恶劣追逐竞驶、校车或客车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这些行为都触犯了法律,需要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