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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诈骗罪的证据

时间:2025.10.07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71人
律师解析:
认定诈骗罪时,以下证据不能用:
一是非法取得的证据。
像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还有不符合程序且影响公正又无法补正的物证书证,都要排除。
二是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若证据证明的事实和诈骗罪构成要件没逻辑联系,不能证明定罪,就不能定案。
三是真实性存疑且无法核实的证据。
像来源不明、内容不清又无法查证的视听资料等,不能用于认定诈骗罪。

案情回顾:

小朱被指控犯诈骗罪,侦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威胁手段获取了小朱的供述。同时,提供了一份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但该视听资料来源不明、内容模糊不清无法查证属实。此外,还提交了一些证人证言,然而这些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事实并无逻辑联系。小朱的辩护人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提出质疑。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所以侦查机关通过威胁手段获取的小朱供述不能作为认定诈骗罪的证据。
2、证据要证明的事实需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事实有逻辑联系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与诈骗罪构成要件无逻辑联系,不能作为认定诈骗罪的证据。
3、来源不明、内容模糊不清且无法查证属实的视听资料,真实性存疑且无法核实,不能作为认定诈骗罪的证据,所以该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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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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