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
出资期限不能随意延长,章程里约定的出资期限,股东得按此履行出资义务,随意延长可能损害公司和
债权人利益。
2.若因公司经营等合理原因要延长,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按法律和章程表决程序决议,通过后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
3.股东擅自延长出资期限,其他股东可要求其按原期限出资,债权人可让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三人的出资期限。后来小朱因个人资金问题,未经过股东会决议,擅自延长了自己的出资期限。小李和小胡得知后,要求小朱按原期限出资。同时,公司的债权人小丽也发现了这一情况,主张小朱在未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朱则认为自己有资金困难,延长出资期限合理。
案情分析:1、股东出资期限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各股东应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小朱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违反规定。
2、若要延长出资期限需经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决议通过后还需
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小朱未履行这些程序。
3、在此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小李和小胡有权要求小朱按原期限出资,债权人小丽也可主张小朱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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