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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涉足侮辱诽谤罪

时间:2025.09.30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29人
律师解析:
1.侮辱诽谤罪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2.侮辱罪是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名誉,诽谤罪是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且都要情节严重,主观上需是直接故意,单位不具备这种故意。
3.若单位有类似侮辱诽谤行为,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就职于某单位,因工作表现突出遭同事嫉妒。一次单位在内部会议上,领导小李为打压小朱,以单位名义虚构事实对小朱进行诋毁,试图破坏其名誉。小朱认为单位构成侮辱诽谤罪,要求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而单位则称自己不应成为此罪犯罪主体。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侮辱诽谤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单位不具备自然人的这种主观故意状态,所以单位不能成为侮辱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小朱要求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2、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了类似侮辱诽谤的行为,给小朱名誉造成损害,小朱可要求单位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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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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