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劳务关系和
劳动关系不同,劳务人员上班途中遇车祸受伤,一般不算
工伤,可按《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处理。
2.若对方负全责或主责,伤者可让
肇事方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等。
3.若提供劳务者有过错,双方按过错担责。
接受劳务方无强制缴
工伤保险义务,通常不赔偿,但有过错则需担责。
4.伤者可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
诉讼。
案情回顾:小朱与某单位建立劳务关系。上班途中,小朱遭遇车祸受伤。小朱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受伤,该单位应承担
赔偿责任,单位则称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不应担责。经交警认定,对方车辆负
主要责任。小朱要求肇事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肇事方认为小朱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不应承担全部赔偿。双方协商未果。
案情分析:1、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务人员上班途中车祸受伤一般不能认定工伤,该单位无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义务,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单位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如强令小朱在危险状况下上班等,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未表明单位有此类过错。
2、因对方车辆负主要责任,小朱可要求肇事方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等。若小朱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应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小朱可与肇事方、单位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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