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涉及个人为案件关联人(直系血亲、姻亲)、利益冲突方、前任证人等角色,或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必须主动回避,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
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当事人的亲属、好友等,审判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对与本案当中的利害关系是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与本案的诉讼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关系会影响到最终审判的,都需要回避。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的情形如下: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与本案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办案人员应当要自行的回避,而且当事人也是有权申请回避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