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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叙述错误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9.22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122人
律师解析:
1.因果关系误判
在判定医疗事故责任时,不能只将患者不良后果归咎于医疗行为,而忽略疾病自身发展和患者特殊体质等因素,也不能遗漏医疗过错与损害间的联系。
2.责任主体混淆:
医护人员履职时造成的医疗事故,责任通常由医疗机构承担,不能错误地将责任归咎于个人或反之。
3.过错判定不准:
判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要按诊疗规范的专业标准,同时考虑当时医疗水平的局限性,不能仅凭普通认知。
4.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有法律规定,错误分配会使责任判定出现偏差。

案情回顾:

小朱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治疗后病情恶化。小朱家属认为是医生小胡的治疗行为导致,要求小胡承担全部责任。医院则认为是小朱自身特殊体质及疾病自然转归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关。双方对责任主体和因果关系产生争议,且在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过错时,家属以普通认知认为医生治疗有误,医院强调应按诊疗规范和当时医疗水平判断。

案情分析:

1、在因果关系认定上,不能简单将小朱病情恶化归结于医疗行为,要考虑疾病自然转归和患者自身特殊体质等因素,本案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2、责任主体方面,医护人员履职造成医疗事故,通常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非医护人员个人,家属将责任归咎于小胡存在责任主体混淆问题。
3、过错判定应按诊疗规范的专业标准和当时医疗水平判断,家属以普通认知判断不准确,存在过错判定有误的情况。
4、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有法律规定,若错误分配会导致责任叙述偏差,本案中双方或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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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相银律师

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

强相银律师系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首届医药健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侵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并购与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杭州市下城区“法护创客”公益律师顾问团律师(五成员之一)、杭州市新联会律师行业分会委员、杭州《都市快报》律师团成员等职务。 毕业于国内著名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法学院法律专业,民商法研究生学力,具有法学和医学双重教育背景,获得医疗从业资质和律师资格证书。 2000年毕业后长期在临床一线工作,0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在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养老、医药健康等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 主要执业领域:医疗纠纷、大健康产业。 部分案例分享: 1、2012年承办“全国制售假药第一大案”,担任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当庭获得法庭采纳,被告人或者从轻处罚,于判决书生效当月刑满释放。 此案报道于《法治与经济》杂志2012年1上旬(总第298期)、《钱江晚报》2012年12月25日版、《腾讯新闻》同期报道; 2、2013年底,受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杭州下城区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作为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法院、检察院多部门人员参加旁听学习,代理人意见获得法庭和家属的一致认同。 3、周某某诉杭州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伪造签字,获得全额赔偿; 4、参加政协代表徐某某与金华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经过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即日到位; 5、袁某某诉浙江省某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经深入分析病历,结合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切中院方要害,全额要回数十万元医院费; 6、黄某某三人诉浙江省某某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获得胜诉,家属获得赔偿几十万元; 7、李某某诉杭州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伦理道德与法律的较量,成经典案例; 8、丁某某诉杭州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成示教案例,律师提示:妇女儿童权益更需保障,医疗高风险区更需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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