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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申诉时效多久

时间:2025.09.0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445人
律师解析:
1.房屋纠纷申诉时效即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特殊情况:
涉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物权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3.时效中止:
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4.时效中断:
因权利人提履行请求等情形,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许曾是好友,小许借用小朱的房屋居住。多年后小朱想收回房屋,小许却拒绝归还。小朱得知权利受损,但未立即采取行动。在权利受损三年后,小朱欲起诉小许,小许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小朱认为房屋属于不动产,返还财产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涉及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本案中若房屋属于不动产,小朱请求返还房屋,其主张有法律依据。
2、若小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会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若小朱曾向小许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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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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