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咨询该律师关于员工被企业辞退应得之补偿的法律问题若您不幸遭受到解雇待遇,将有资格获得以下两种类型的补偿:1、经济补偿金。当企业因违规行为做出解聘决定时,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金额向员工支付违约金。其中,经济补偿金根据员工在目前公司累积的工作年限,在每满一年时就需向这位员工支付两个月的正常工资作为标准。对于超过六个月却不足以达到一整年的部分,应当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当公司决定终止与员工的劳务关系之时,工资的发放问题理应与其解约之日同步完成。按照常规的处理方法,工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结算,以便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操作过程中,由于公司内部流程设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限制,工资的结算可能会出现短暂的推迟现象,但是这种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正常的工资支付周期。
这种情况实属不妥。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将员工转移至子公司并以此为由实施解雇是完全符合索赔条件的。因为这样做实质上等同于以巧妙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遭解雇时,通常都会由雇主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具体金额,则往往遵循着“在每工作满一年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一个月薪资”的原则来计算确定。
该行为明显不合规。企业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实则是一种间接的辞退手段,这无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岗位变动实际上构成了合同变更之事宜,而在合同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皆应就此达成共识,并且需要通过协商方式取得彼此认可之后方可执行。若出现任何一方单独实施岗位调动的情况,这种行为便失去了有效性,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的辞退行为即视为非法辞退。
公司在辞退员工时,应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1、在提交离职申请时采用书面形式往往更为妥当。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需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通知,方可在三十日期限期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3、若期后续果出现争议或纠纷,正式书面的辞职信将成为有力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