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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时间:2025.08.16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880人
律师解析:
1.交通肇事逃逸是出交通事故后为躲法律追责而逃跑。
其前提是发生交通事故,也就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主观上得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若因送伤者就医等合理原因离开现场且有证据,通常不算逃逸
3.客观上有逃跑行为,像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报案后不候处理、调查时逃匿等。
逃逸者担责更重。

案情回顾:

小许驾车与小李的车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小许没有停车处理,而是直接驾车驶离现场。小李认为小许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小许则称自己当时以为只是轻微刮擦,不知道造成了严重后果才离开。

案情分析:

1、本案存在交通事故,小许与小李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满足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
2、小许在事故发生后直接驾车驶离现场,存在客观上的逃跑行为。虽然小许称以为是轻微刮擦不知后果才离开,但难以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其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需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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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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