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名字压人”说法不明确。
若未经他人同意,用其名字搞商业活动、恶意诋毁,可能
侵犯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受尊重的人格权利。
2.冒用、盗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对姓名的使用、变更,都算
侵权。
像广告擅自用他人名字,或冒名损害他人声誉。
3.日常无恶意、无非法目的提及他人名字,一般不算侵权。
判断是否侵权,得看具体行为和情节。
案情回顾:小朱发现小胡未经自己许可,在某广告中使用自己的名字来吸引
消费者眼球。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要求小胡停止侵权并
赔偿损失。但小胡觉得只是用了名字而已,没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的人格权利。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在广告中使用其名字,属于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2、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名字进行商业活动,可能构成侵犯姓名权。小胡在广告中使用小朱名字吸引眼球,符合侵犯姓名权的情形,而非只是日常交流中无恶意、不涉及非法目的的名字提及,所以小胡的行为构成对小朱姓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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