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承包人以发包企业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企业担责。
若其超越授权且构成
表见代理,发包企业先担责,事后可向承包人追偿。
2.承包人以自己名义经营,相对人知情则承包人担责;
不知情,发包企业与承包人可能连带担责。
3.像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施工队以公司名义
签合同公司担责;
以自己名义且材料商不知情,公司与施工队或共担责。
要按具体情况界定
责任主体。
案情回顾:小许是某建筑公司的内部承包人,与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施工期间,小许以建筑公司名义与材料供应商小胡签订了材料
采购合同。后因资金问题,部分货款未支付。小胡将建筑公司
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同时,小许又以自己名义与另一材料商小丽
签订合同,小丽并不知晓小许与建筑公司的内部承包关系,也因货款问题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小许以建筑公司名义与小胡签订合同,属于以发包企业名义对外经营,根据规定,建筑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若小许超越授权范围经营,只要小胡为善意相对人且有理由相信其有
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小许追偿。
2、小许以自己名义与小丽签订合同,因小丽不知其与公司是内部承包关系,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建筑公司与小许
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责任承担需依实际情况准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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