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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时间:2025.08.01 标签: 金融保险 保险理赔 阅读:925人
律师解析:
1.保险期间结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2.保险金赔付,当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保险金后,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投保人解除合同,在符合相关规定时,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效力随之终止。
4.被保险人死亡,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且无其他相关约定,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案情回顾:

小胡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按时缴纳了几年保费。后来小胡经济出现困难,连续数月未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小胡仍未补缴保费。不久后,小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合同效力已终止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且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本案中,小胡在宽限期满后仍未补缴保费,符合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2、合同效力终止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拒绝小胡的理赔申请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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