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保险期间结束,若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未发生
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2.保险金赔付,当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保险金后,
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投保人
解除合同,在符合相关规定时,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效力随之终止。
4.被保险
人死亡,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且无其他相关约定,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案情回顾:小胡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按时缴纳了几年保费。后来小胡经济出现困难,连续数月未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小胡仍未补缴保费。不久后,小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合同效力已终止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且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本案中,小胡在宽限期满后仍未补缴保费,符合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2、合同效力终止后,保险人不再承
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拒绝小胡的理赔申请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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