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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专利管辖范围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是全部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 《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根据这个总共9条的《通知》,本次调整统一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专利诉讼管辖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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