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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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