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
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处罚中止的大致规定如上,望采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