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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送出境行政强制措施

遣送出境是属于行政处罚中的一种


遣送出境是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单行法律做出的。


《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六十三条 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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