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遗嘱是在电脑日益普及下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由于法律对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对于使用电脑等电子产品书写并打印的遗嘱,主要涉及是否可以按照
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予以认定的情形。《
继承法》(起废止)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法律对于自书遗嘱的书写及形成工具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必须是由遗嘱人用笔亲自书写完成。由于自书遗嘱没有
见证人见证等要求,故只有全部由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才能确保真实、安全,从而有效避免
伪造。为了确保遗嘱内容反映
当事人真实意思,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和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现阶段对于以打印形式所立自书遗嘱的效力应慎重对待,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有效,除非当事人提交
证据证明遗嘱的内容确系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打印形成且能够
排除合理怀疑,同时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的,才可认定该遗嘱有效。但对于由遗嘱人之外的他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代为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并打印形成的遗嘱,因现行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对于代书遗嘱的书写及形成工具并未明文规定,故该类打印遗嘱并不违反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该打印遗嘱符合《继承法》(起废止)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全部形式要件,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
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
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