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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环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在环岛上行驶,出现交通事故后认定责任原则如下: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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