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属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在离婚时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这部分增值。应保存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是婚前全款购买。
(二)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要明确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可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明共同还贷情况,在离婚时要求产权登记一方进行补偿。计算补偿时,考虑共同还贷比例和房屋增值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