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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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