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竞业协议中有补偿标准约定,按约定执行,但补偿不能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若竞业协议无补偿标准约定,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时,劳动者可进行催告,若在合理期限内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