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公证员的禁止行为体现了对公证工作公正性和严肃性的保障。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易造成工作管理混乱和利益冲突。
(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可能分散公证员精力,影响其对公证工作的专注度,也可能引发利益关联。
(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无法保证公证的客观性。
(4)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直接破坏了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侵占挪用费用、盗窃专用物品、毁损篡改文书档案以及泄露秘密隐私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权益,也破坏了公证行业的公信力。
提醒:若发现公证员有上述禁止行为,当事人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及时咨询以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