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又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据此,延长拘留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第一,法律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特殊情况”的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于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大都以所谓的“特殊情况”为由延长了一日至四日,甚至有些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认为,一般案件拘留后只要在七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就不算程序违法,从而忽视了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规定,致使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的案件很少。
第二,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在理解上出现偏差。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该款时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只要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就将提请批准逮捕时间延长至三十日;二是有些嫌疑人虽然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但公安机关所取证据已达到逮捕的要求,本来在七日内就可以提请批准逮捕,却故意拖延至三十日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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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拘留期限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如果是我国的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之后,此时是存在一定的期限的限制的,如果是超过了法定的期限的,公安机关是必须释放行为人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延长拘留期限需要哪级机关批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公安机关延长拘留期限审批的条件必须是公安机关认定出现了案件非常严重而且可能有其他的同伙或者案情需要继续深入调查,短期的拘留时限已经不能满足调查所需,经过公安机关向上级部门或者检察院的申请而将原有的暂时拘留继续延长。
公安机关报请批捕期限延长的相关规定是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之后,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到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之后,提请批捕的时间最长可以延长到30天。
对批捕以后公安机关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是,如果在法定的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完结,经过上一级检察院的批准,侦查羁押的期限可以延迟一个月,延迟一个月后仍然不能侦查终结的,如果满足法定条件,侦查羁押期限可以继续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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