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中若规定无需提供任何
补偿金,那么此项约定在通常情况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竞业限制条款乃是对
劳动者就业权的一种必要限制措施,因此用人机构在此阶段理应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倘若竞业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补偿金额,而劳动者又尽心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此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基数,逐月
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若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计算所得出的金额低于劳动
合同履行地所在的
最低工资标准时,则须按照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
然而,至于其具体的
法律效力,仍需根据协议的整体内容、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以及当地的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