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未成年子女探望权之实施效用的期限并非法定所规定的固定时日,而是需要依据
离婚双方的协商处理或由法院在案件中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判定。
如果离婚双方能就此达成共识,可根据孩子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自定探望方案,例如:每周安排一次探访,每月展开两次探望等。
若是由法院来做出判决,那么裁判者通常会综合考虑到孩子的年龄、日常生活及学习规律、父母双方的工作时间以及居住地等诸多因素,以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得到维护,同时也保障了父母双方的探望权益。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裁决出更为合理且稳定的探望方式和时间。
总而言之,探望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确保孩子能够与未直接
抚养的一方保持良好的亲情沟通。
若有任何一方认为其探望权的行使受到了阻碍或存在不合理性,则有权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或请求变更探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