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杨律师强调指出,醉酒并未被规定为法定的免于
追究责任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
刑法制度下,对于那些因酒精中毒而行为失控,从而实施
违法行为或者
犯罪活动的人员,仍然必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然而,鉴于饮酒过度所导致的意识混乱以及判断力丧失等问题,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对被告人
量刑的判定。具体而言,如果
犯罪嫌疑人事先并不知情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并且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
犯罪行为,那么司法机构将会根据整个事例的所有相关事实,包括
犯罪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者的悔过态度等等,来做出全面的评估和判断。
在此基础上,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醉酒状态是由于他人恶意灌醉所致,使得其认知和控制能力受到严重削弱,而且这一情节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这将有可能影响到法院对其量刑的判决,但是无论如何,都无法以此为理由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杨律师再次强调,任何人无论以何种理由,都无法借由醉酒无知去逃避法律的惩罚。